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員警實施通訊監察得知毒販甲即將進行毒品交易,現為掌握毒販甲之交易對象、狀況等,於甲汽車底盤裝置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追蹤其於公有道路之行車路徑。員警裝設 GPS 進行偵查蒐證,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屬於任意處分
- B 適用通訊保障法
- C 應經檢察官核發令狀
- D 應有法律明文授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種偵查手段能『全天候、無間斷』地記錄某人的所有行蹤,這與警察在街上『肉眼觀察』相比,對個人隱私的侵害程度有何不同?當公權力要進行這種程度的干預時,在憲法保障人權的框架下,應該先經過什麼樣的程序或依據,才能確保權力不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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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法律保留原則。最高法院見解認為,GPS 追蹤具有持續性與全面性,能建構個人的生活私密圖像,這已超越傳統的「目視觀察」。既然對隱私權構成重大干預,就屬於「強制處分」,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法律保留原則)始得為之,不能僅憑員警主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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