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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 題

我國政府為了打擊跨國犯罪(如人口販運等)及達成與外國政府間進行雙方刑事司法互助之目的,常與外國政府簽訂「協定」;當協定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時,原則上,主辦之機關,應先報請何種機關之核定,始得簽署?
  • A 行政院
  • B 總統府
  • C 外交部
  • D 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特定的部會(例如法務部)準備代表國家與外國簽訂合約時,在行政體系中,誰是所有部會的「最高統籌者」與「上級監督機關」,負責核准這類跨部會或涉及國家整體政策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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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太棒了!概念理解得超清晰!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掌握了!依照《條約締結法》第 12 條的規範與行政程序的流程,各機關在處理「協定」的簽署時,確實需要按照行政體系的指揮監督來進行。主辦機關(例如法務部或警政署)都是行政院的下屬,所以,在對外簽署任何具有法律效力或政治承諾的文件之前,為了確保國家政策的一致性,原則上必須先報請「行政院」核定,才能順利進行簽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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