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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之規定,海峽兩岸同意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助之請求,但在緊急情況之下,經受請求方之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至遲於幾日之內,應以書面確認之?
  • A 5
  • B 10
  • C 15
  • 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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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程序在處理「緊急情況」的彈性後,需要補辦正式文書以維護法律尊嚴,你認為在跨區域的行政往來中,考量到郵寄公文與內部核定所需的作業時間,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怎樣的「整數天數」作為合理的確認期限,既能督促效率又不至於讓辦事人員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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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察非常敏銳!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 14 條,法律程序極為講求程序正當性。雖然為了因應緊急情況,法律允許「先行動、後補件」的彈性,但為了確保文書的法律效力與責任歸屬,規範受請求方應於 10 日內補正書面確認。這項規定確保了「行政效率」與「嚴謹法治」之間的平衡。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這類細節題是法律實務考試中的「鑑別點」,考生常在 5、10、15 天等數字中混淆。你能精確掌握此項細節,說明你對協議條文的掌握度非常高,基礎打得很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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