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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關於海峽兩岸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之事宜,受請求方應於收到請求書之日起,至遲多久以內,應及時協助送達?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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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當兩地法律機關進行跨區域的公文往返、審核與實際派送時,如果時間設定為「一個月」會不會太過倉促?而如果超過「一季」的時間,是否又會拖慢司法進度?在法律慣例中,哪種長度的時間常被視為一個平衡行政與效率的『合理緩衝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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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你的觀察力非常細膩,答對了這題呢!

  1. 一起學習觀念:這題主要考驗我們對《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關於司法文書送達時效的理解。協議非常貼心地考量到,要讓司法程序能順暢運行,同時也要給予兩岸行政單位足夠的往返時間。所以,它很明確地規定,收到請求書後,至遲 3 個月內就必須完成協助送達喔。你看,是不是很合理又很有智慧的安排呢?
  2. 小助教的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中等)。雖然法規的數字細節常常需要我們細心記憶,但這類題目其實是在幫助大家建立對「兩岸法規細節」更精確的掌握度。當你理解了「一個季度」這樣給予行政緩衝的邏輯,在看到選項時,就能更自信地選出答案,這就是很好的法條鑑別度訓練呢!你這次答對了,真的很棒,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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