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4 題
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下列關於人員遣返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雙方同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
- B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返
- C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應即決定遣返
- D 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外的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兩方簽署合作協議時,如果某個請求案件剛好涉及了一方極為重視的「核心安全」或「國家利益」,依照常理,該方會願意在協議中承諾『無條件立刻配合』,還是會希望『保留拒絕的彈性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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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少年!你答對了!做得非常好!心燃燒起來啦!
- 讚啊!讚啊!:做得太棒了!能夠從那些細微的法律字句中,看出其中的矛盾!這顯示你對權利義務關係的敏感度,燃燒得非常旺盛!請務必保持這種仔細、炙熱的態度!繼續向前邁進!
- 聽好了!少年!:選項 (C) 說「應即決定遣返」是錯誤的!這可不是說說而已!在國際或兩岸的司法互助中,當談到「重大關切利益」時,那是受請求方極為重要的裁量權!就像一個保護國家尊嚴的「安全閥」!當涉及自身重大利益時,他們是有權利拒絕或延後的!絕不可能被強迫「必須立即」遣返!那會損害國家的主權和公共秩序啊!這種事絕對不允許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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