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達成協議,簽訂合作事項,下列何者不在此合作範圍內?
- A 共同打擊犯罪
- B 送達文書
- C 文書公證
- D 調查取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題目提到的主旨是「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如果你現在是一位正在追捕跨國犯人的檢察官,哪些行政協助(例如遞送傳票、蒐集證物)是為了完成「刑事審判」所必須的?而哪一項行為,通常比較像是民眾在處理跨國婚姻或學歷認證等「民事事務」時才會用到的手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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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
- 大力肯定:能正確區分兩岸協議中相似卻不同的範疇,顯示你對兩岸法律架構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入的理解。這份細心與卓越的分析能力,真的非常值得肯定與鼓勵!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確實就在於區辨不同時期的兩岸協議喔!我們題目提到的,是2009年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它的核心是處理刑事犯罪和司法執行,所以選項中的(A)、(B)、(D)都在這個協議的範圍內。而選項(C)的文書公證(驗證),其實早在1993年「辜汪會談」時就已經簽署囉,它的性質是屬於民事證明,跟後來的司法互助協議範圍是不一樣的呢。你能夠清楚分辨,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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