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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0 題

向我國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應經由外交部向法務部為之。但有急迫情形時,得逕向法務部為之,並得以其他方式附加必要資料提出。法務部審查後,得轉交或委由協助機關就請求協助事項為必要之保全行為。請求方應於提出請求後幾日之內?向外交部補提請求書;逾期未提出者,法務部得拒絕協助,並通知協助機關撤銷已為之保全行為。
  • A 30
  • B 40
  • C 50
  • D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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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當我們為了應對『急迫情形』而允許打破常規(跳過外交部直接找法務部)時,為了不讓這種『例外』變成常態,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合理的補正期間』。若以一般的行政作業習慣與『月份』為單位,你認為這個足以讓外國政府完成正式公文往返的『基準天數』最可能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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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正確掌握了《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10 條的規範。法律為兼顧「外交主權」與「偵查急迫性」,允許在緊急時先向法務部請求,但事後必須補正正式程序。這 30 日的期限,是為了確保國際司法合作的法治穩定性,避免保全行為無限期維持,損及受協助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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