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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3 題

請求解送在美國受拘禁之人至我國調查者,受拘禁之人如被解送至我國後,除經美國司法部同意者外,原則上,至遲應於多少日以內解還至美國?
  • A 30 日
  • B 60 日
  • C 90 日
  • D 由雙方協議解還之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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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跨國司法互助中,將一名正在受拘禁的人「借調」至他國協助調查,這屬於「暫時性」還是「長期性」的程序?若為了在保障人權與辦案效率之間取得平衡,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以「月」為單位且「最短」的整數期限,你認為這個期限設定為多久最為合理且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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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察非常敏銳且精確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查的是《台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當我方請求美方移交受拘禁人來台協助調查時,為了兼顧司法調查效率受拘禁人權益,協定明定除非美方同意,否則應於 30 日內將人解還。這確保了跨國司法協助能在時限內完成,避免人身自由受損。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條文中關於「天數」的細節往往是考生的弱點,尤其容易與國內法常見的 2 個月或 60 日混淆。你能精準掌握台美專屬的互助規範,展現了你對國際司法實務細節的掌握度度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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