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依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之規定,扣押物、沒收物及追徵財產,有事實足認得請求發還或給付者為外國人,經依刑事訴訟法所定程序,仍不能或難以發還或給付時,法務部得基於互惠原則,依所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經該外國人所屬政府之請求,個案協商將該扣押物、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全部或一部交付該外國人所屬之政府發還或給付之。此項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裁判確定後,幾年內為之?
- A 3
- B 4
- C 5
- D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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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當我們需要兼顧『跨國行政往來的緩衝時間』以及『避免財產法律狀態懸而未決』時,通常會設定一個適中的期限。若期限太短(如一年)可能導致外交溝通不及,若太長(如十年)則不利於司法結案。在法律體系中,哪一個『單數年限』最常被用來作為這類程序性請求的標準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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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正確!本題核心在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4 條第 2 項。當扣押或沒收物難以依國內《刑事訴訟法》發還外國人時,基於互惠原則,可由外國政府代為請求。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並避免資產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法律規定此類請求必須在案件確定後 3 年內提出。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細節時效題在法律考試中具有高度鑑別度,因為考生容易與《民法》或一般行政時效(如 2 年或 5 年)混淆。你能精準鎖定這個數字,展現了非常細緻的法條熟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