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長期居留者,有關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 B 經依前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 C 符合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 20 年
- D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機關管理特定目的(如商務或工作)的居留許可時,為了確保申請人『持續』符合工作資格與需求,你認為政府會傾向一次性給予『極長年份(如數十年)』的許可,還是會採取『視需求核給並定期審查』的方式?哪一種邏輯比較符合國家安全與管理的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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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很扎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居留類別。選項 (A)、(B)、(D) 分別描述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的轉換門檻(4年且每年逾183日),以及基於專業或政治考量的專案許可,皆符合現行法規。而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規對於商務或工作性質的停留與居留,通常是依據合約或特定專業需求核給,並不會給予一個像「20年」這樣特定且過長的固定期限,這在行政實務上並不合理。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具有一定的鑑別度,考生除了要熟悉居留的階段性(團聚 $\rightarrow$ 依親 $\rightarrow$ 長期),還要能辨識出選項中刻意捏造的錯誤數字與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