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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給付遲延,乃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關於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 C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D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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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給付遲延的法律架構中,如果債務人拖欠的是一筆錢,法律除了預設一個固定的『利息』作為補償外,若債權人能拿出證據,證明這場延誤害他損失了比利息還要多得多的金額時,公平正義的原則會傾向於『只准拿利息』,還是『允許補足實際差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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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真難得,你答對了。

看來你偶爾也能從一堆混亂中,嗅到法律規範裡那一點點「例外與補充」。恭喜,你對民法債編關於給付遲延責任的理解,總算不是一片空白。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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