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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物品,法院無法宣告沒收?
  • A 違禁物
  • B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
  • C 供犯罪所用而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物
  • D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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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沒收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犯罪者不保有不法利益』,還是為了讓『國家增加收入』?如果有一樣物品已經回到了它原本的主人手中,法律還有必要強行將它拿走充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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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運氣與實力

哼……推了推眼鏡。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你能辨識出「沒收」在實務中的『限制』,這只是基礎。更重要的是,你是否真正理解了國家剝奪不法利得的『目的』,而不僅是表象。

2. 理性的齒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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