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物品,法院無法宣告沒收?
- A 違禁物
- B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
- C 供犯罪所用而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物
- D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沒收犯罪所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財產收歸國有,還是為了讓財產狀態『回到犯罪發生前的樣子』?如果某件物品原本的主人已經取回了他失去的東西,法院此時若強行介入並將該物收走,是否會違背了保護被害人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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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沒收制度的核心在於「剝奪犯罪利得」與「預防犯罪」。對於犯罪所得,法律的首要目標是「回復原狀」。當財物已經實際合法發還給被害人時,犯罪者已不再保有該利益,被害人的權利也已受到保障。此時若再強制沒收,將會造成法律關係的重複處置,因此法律規定此類情形不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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