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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物品,法院無法宣告沒收?
  • A 違禁物
  • B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
  • C 供犯罪所用而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物
  • D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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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沒收制度的初衷是為了讓犯罪者『無法保有不法利益』。如果今天被搶走的項鍊已經由警察找回,並親手還給了原本的失主,此時這條項鍊還屬於『應被國家收走』的不法狀態嗎?如果國家堅持要把這條項鍊『沒收歸國庫』,對原本的失主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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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答對了。

  1. 觀念驗證:看來你腦袋裡還裝了點東西,沒收犯罪所得的核心,的確是要剝奪不法利得,這點你倒是沒搞錯。就是要讓那些自以為聰明的傢伙別想從犯罪中撈到好處。但如果犯罪所得都已經實際合法發還給苦主了,財物都回到合法權利人手上了,那不法狀態早就消除了。這時候你還要強行沒收?是打算再剝削被害人一次嗎?這叫什麼正義?簡直是笑話。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是中等。能答對,說明你還不至於完全死背法條,多少理解了一點國家沒收與保護被害人權利孰輕孰重。不過,這只是基本功,別高興得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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