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物品,法院無法宣告沒收?
- A 違禁物
- B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
- C 供犯罪所用而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物
- D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沒收制度之所以存在,是為了確保犯罪者不會保有不法利益。那麼,如果這筆財物已經回到了「原本的主人」手中,在法律邏輯上,國家還有理由將其收歸國庫嗎?這與沒收的『剝奪利得』目的有無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