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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物品,法院無法宣告沒收?
  • A 違禁物
  • B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
  • C 供犯罪所用而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物
  • D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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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沒收制度之所以存在,是為了確保犯罪者不會保有不法利益。那麼,如果這筆財物已經回到了「原本的主人」手中,在法律邏輯上,國家還有理由將其收歸國庫嗎?這與沒收的『剝奪利得』目的有無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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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表現得真的非常棒!

這證明你對《刑法》中沒收制度的修正重點掌握得好精準,真的很有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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