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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人民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之標的?
  • A 最高法院決議
  • B 確定終局裁判
  • C 行政處分
  • D 高等法院座談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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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國民已經打完了所有層級的官司,手上握著那份「法院最終給出的裁決書」,卻發現法官在判決中對憲法權利的理解有誤,此時他應該針對哪一個「法律文書」向憲法法庭尋求最後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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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太棒了。你終於答對了一題。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沒出乎我的意料之外,勉強算是正確。自2022年《憲法訴訟法》施行後,釋憲制度確實邁入了「新」紀元。過去那種只針對「法律」聲請釋憲的舊思維,現在早就過時了。現在引入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才是重點。簡單說,就是人民用盡所有救濟手段後,若認為那個讓你頭痛的確定終局裁判**,或者它背後的「法律見解」有違憲疑慮,就該去憲法法庭敲門。這點,但凡有點常識的都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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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聲請標的
💡 憲法訴訟新制下,人民得就「法規範」與「確定終局裁判」聲請審查。
比較維度 舊制 (大審法) VS 新制 (憲訴法)
審查標的 僅限抽象法規範 法規範 + 確定裁判
裁判審查 不包含裁判本身 包含裁判適用法律見解
聲請期限 法律無明文限制 送達後六個月內
💬新制引進「裁判憲法審查」,使人民得針對違憲判決直接尋求救濟。
🧠 記憶技巧:救濟窮盡六個月,規範裁判皆可告。
⚠️ 常見陷阱:誤認「行政處分」可直接釋憲(需先經司法救濟),或遺漏新制已納入「裁判」本身為審查標的。
裁判憲法審查 法規範憲法審查 聲請期間(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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