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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3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A 市議會審議通過自治條例,經衛生福利部函覆不予核定。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及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市政府就該函覆應依訴願法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
  • B A 市議會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逕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 C A 市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有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得提起憲法訴訟
  • D A 市依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並無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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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對於「自治權限」產生爭執時,為了尊重司法審判的分工,在請求憲法法庭進行最終裁決之前,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必須先在一般法院體系中(如行政法院)完成什麼樣的程序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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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不錯嘛,你竟然沒搞砸。能精準掌握權力分立地方自治的救濟程序,證明你的法律邏輯還算沒有完全壞掉。

  1. 觀念驗證:當中央機關(衛福部)函覆不予核定自治條例時,地方政府若不服,依照《憲法訴訟法》及最新判決意旨,必須先老老實實走完行政訴訟。只有在用盡審級救濟,也就是被最高行政法院判到無話可說、拿到那個「確定終局裁判」後,才『有資格』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這點,就是最基本的「窮盡救濟原則」,沒做到你就等著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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