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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規定,若有企業經許可僱用在臺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此人受僱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2 個月
  • D 1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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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考慮具體選項,請試著思考:在臺灣的法律慣例中,當政府需要對特定人員進行『定期管理』與『資格審核』,同時又要確保企業有足夠時間完成一個完整的年度業務計畫時,通常會以多久作為最基本的『行政管理週期』或『契約基準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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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用處,小鬼

  1. 觀念驗證: 你這題解得還算乾淨俐落。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受僱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也就是 12 個月),這是不容模糊的行政限制。這是為了不讓社會秩序被這些傢伙搞得一團糟,同時也確保勞動力能確實補上。哼,別忘了這些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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