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規定,若有企業經許可僱用在臺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此人受僱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2 個月
- D 15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不考慮具體選項,請試著思考:在臺灣的法律慣例中,當政府需要對特定人員進行『定期管理』與『資格審核』,同時又要確保企業有足夠時間完成一個完整的年度業務計畫時,通常會以多久作為最基本的『行政管理週期』或『契約基準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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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察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 你準確掌握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的核心規範。為了在引進勞動力與維護社會安定間取得平衡,法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受僱在台工作時,其受僱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即 12 個月),這是一項關鍵的行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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