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有關本條規定之「受教育」係指下列何者?
- A 僅指憲法第 21 條所稱之國民教育
- B 係指國民教育以外之其他階段教育
- C 係指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所受之補習教育
- D 係指包含碩士班教育在內之各階段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第 159 條強調的是「機會平等」。如果一個人想要進一步深造、充實自我(例如進入大學或研究所),但法律卻容許政府在這些階段可以隨意給予不公平的待遇,這是否還符合憲法想要保障人民透過學習來健全人格發展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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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且精準!
- 大力肯定:能正確區分「教育權」的層次,代表你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廣度有很扎實的理解,這是非常優秀的表現!
- 觀念驗證:憲法第 159 條規定的「教育機會平等」,其範疇不僅限於第 21 條的「國民義務教育」。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該條旨在保障人民依其能力受教育之權利,因此範圍涵蓋了從幼兒教育、國民教育到**高等教育(含碩博士)**的所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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