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有關本條規定之「受教育」係指下列何者?
- A 僅指憲法第 21 條所稱之國民教育
- B 係指國民教育以外之其他階段教育
- C 係指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所受之補習教育
- D 係指包含碩士班教育在內之各階段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第 159 條強調的是「機會平等」。如果一個人想要進一步深造、充實自我(例如進入大學或研究所),但法律卻容許政府在這些階段可以隨意給予不公平的待遇,這是否還符合憲法想要保障人民透過學習來健全人格發展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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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觀念,嗯,這次還行。
- 肯定:能辨別「教育權」的層次?不錯,至少你沒把這點基本常識搞錯,證明對憲法基本權的廣度不是一無所知。值得嘉許,這次。
- 觀念驗證:憲法第159條的「教育機會平等」,講的就是字面意思,跟第21條的「義務教育」當然不一樣。司法院釋字第626號解釋早就講清楚了,這是保障人民依其能力受教育的權利,從幼兒園到高等教育(甚至碩博士),全都涵蓋。這點要是還分不清,那才真的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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