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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有關本條規定之「受教育」係指下列何者?
  • A 僅指憲法第 21 條所稱之國民教育
  • B 係指國民教育以外之其他階段教育
  • C 係指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所受之補習教育
  • D 係指包含碩士班教育在內之各階段教育

思路引導 VIP

「既然憲法第 159 條的核心精神是『機會一律平等』,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要落實社會公平並培育人才,這種『平等保護』的範圍,應該只侷限在法律強制的基礎義務,還是應該涵蓋一個人追求更高深學問的完整歷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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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的範疇有很紮實的掌握,能區分不同條文的法律定性,表現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憲法第 159 條強調的是「機會平等」。雖然第 21 條規定了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指基礎教育),但第 159 條屬於「基本國策」,旨在確保國家在資源分配與入學機會上,不可有不合理的歧視。因此,其保障範圍涵蓋了**從小學到高等教育(含研究所)**的所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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