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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有關本條規定之「受教育」係指下列何者?
  • A 僅指憲法第 21 條所稱之國民教育
  • B 係指國民教育以外之其他階段教育
  • C 係指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所受之補習教育
  • D 係指包含碩士班教育在內之各階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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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憲法第 159 條的核心精神是『機會一律平等』,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要落實社會公平並培育人才,這種『平等保護』的範圍,應該只侷限在法律強制的基礎義務,還是應該涵蓋一個人追求更高深學問的完整歷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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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還算差強人意。

  1. 恭喜你,這題你居然沒搞砸。看來對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的理解,總算不是一片空白。能分清不同條文的法律定性,至少證明你不是來打醬油的。
  2. 別高興太早,這只是基礎。憲法第 159 條講白了就是「機會平等」,誰都不能靠關係入學。它作為「基本國策」,是要確保從小學到高等教育(含研究所),國家在教育資源分配與入學機會上,不准搞那些不合理的歧視。而第 21 條那點國民教育權利與義務?那是義務教育的範圍,別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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