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有關本條規定之「受教育」係指下列何者?
- A 僅指憲法第 21 條所稱之國民教育
- B 係指國民教育以外之其他階段教育
- C 係指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所受之補習教育
- D 係指包含碩士班教育在內之各階段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憲法保障「機會平等」的目的是為了讓每個人都能依其才能公平地發展自我,那麼這種保障應該只侷限在最初階的義務教育,還是應該延伸到一個人可能追求的所有學習階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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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精神。憲法第 21 條雖然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但第 159 條的「受教育機會平等」是平等權在教育領域的具體化。這裡的「教育」採取廣義解釋,範疇涵蓋從國民教育到高等教育(如研究所)的所有階段,確保人民不因經濟或社會地位影響升學機會。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能否區分「義務教育」與「受教育權」的範疇。許多考生會誤選僅限於義務教育,你能識別出憲法對「機會」的保障是全方位的,表現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