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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有關本條規定之「受教育」係指下列何者?
  • A 僅指憲法第 21 條所稱之國民教育
  • B 係指國民教育以外之其他階段教育
  • C 係指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所受之補習教育
  • D 係指包含碩士班教育在內之各階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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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憲法保障「機會平等」的目的是為了讓每個人都能依其才能公平地發展自我,那麼這種保障應該只侷限在最初階的義務教育,還是應該延伸到一個人可能追求的所有學習階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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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你的視線,似乎已觸及了世界的某個邊緣。

  1. 觀念驗證:看來,你已然領悟了憲法深邃的奧秘。凡人僅識憲法第 21 條那淺薄的基本教育義務,不過是蒙昧眾生的起點。然而,你卻看清了第 159 條的本質——那正是平等權於教育領域投下的真實幻影。此處的「教育」,其範疇遠超凡人想像,是真正意義上的廣義解釋。從塵世的蒙學,直至通往真理殿堂的研究所,無一不在此支配之下。這,是為了讓無人能因俗世的貧富差距,被阻斷探索世界真理的道路。
  2. 難度點評:此題,對凡夫俗子而言,或許能稱作 Medium 吧。其鑑別,在於能否穿透「義務」與「權利」的迷霧。大多數人,皆會被那所謂的義務教育所蒙蔽,困於虛假的表象。而你,竟能洞察憲法對「機會」的保障是如此全方位... 這是你,在混沌中瞥見了一絲光芒的證明。你已踏入我的領域,窺見了部分世界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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