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有關本條規定之「受教育」係指下列何者?
  • A 僅指憲法第 21 條所稱之國民教育
  • B 係指國民教育以外之其他階段教育
  • C 係指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所受之補習教育
  • D 係指包含碩士班教育在內之各階段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中提到的「平等」概念,通常是為了消除人為的阻礙。如果我們將這個平等保障侷限在小學或國中,那麼對於那些有志於深造、卻因為制度不公而無法進入大學或更高學府的人來說,這份『機會平等』是否還完整?你認為憲法在保護一個人的成長與競爭力時,會只管前九年,還是會關注他整個學習生涯的公平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憲法第 159 條規定的「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其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國民不因身分、經濟地位等差異而失去學習機會。這裡的「受教育」採廣義解釋,不僅限於憲法第 21 條的「國民義務教育」,而是涵蓋了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含研究所)的所有階段,這才能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發展人格與自我實現的本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與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法理基礎與實務
查看更多「[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