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有關本條規定之「受教育」係指下列何者?
- A 僅指憲法第 21 條所稱之國民教育
- B 係指國民教育以外之其他階段教育
- C 係指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所受之補習教育
- D 係指包含碩士班教育在內之各階段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中提到的「平等」概念,通常是為了消除人為的阻礙。如果我們將這個平等保障侷限在小學或國中,那麼對於那些有志於深造、卻因為制度不公而無法進入大學或更高學府的人來說,這份『機會平等』是否還完整?你認為憲法在保護一個人的成長與競爭力時,會只管前九年,還是會關注他整個學習生涯的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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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憲法第 159 條規定的「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其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國民不因身分、經濟地位等差異而失去學習機會。這裡的「受教育」採廣義解釋,不僅限於憲法第 21 條的「國民義務教育」,而是涵蓋了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含研究所)的所有階段,這才能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發展人格與自我實現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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