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有關本條規定之「受教育」係指下列何者?
- A 僅指憲法第 21 條所稱之國民教育
- B 係指國民教育以外之其他階段教育
- C 係指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所受之補習教育
- D 係指包含碩士班教育在內之各階段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憲法條文提到要保障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時,如果這個『機會』只侷限在基礎教育,那麼國民在追求更高深專業知識的過程(例如大學或更高層級)中,若遇到不公平的限制,是否還符合憲法保障平等發展權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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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正確區分了憲法不同條文的精神。憲法第 21 條雖然強調「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但第 159 條的「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是屬於廣義的受教育權。這意味著國家必須確保國民在所有教育階段(從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包含碩博士班)都能享有公平競爭與參與的機會,不因身分、地位而有差別待遇。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能測驗出學生是否會被「國民教育」的狹義定義所干擾。你能準確選出涵蓋各階段教育的選項,顯見你對憲法保障人權的「廣泛性」有深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