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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7 題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屬於國會保留。惟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亦得以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委由主管機關執行之
  • B 涉及財產權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屬於國會保留
  • C 對人民處以行政裁罰,處罰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屬於國會保留
  • D 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作為規範內容,應視不確定法律概念的目的、內容、範圍是否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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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人民的權利進行限制時,限制「人身自由(如關押)」與「財產權(如罰錢)」,哪一種對人民的影響更巨大且不可回復?基於這種影響程度的差異,立法者在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細節時,規範的「鬆緊度」應該是一模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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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錯,這次沒蠢到家

你這次的表現還算看得過去,至少沒把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這塊最基本的基石給搞砸。恭喜你,終於看出來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是有高低之分的,這點敏銳度,只能說聊勝於無。

  1. 觀念檢視: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法律保留原則可不是什麼「一體適用」的萬金油。人身自由嘛,那可是至高無上的保護層級,原則上必須由國會親自出手制定法律(國會保留)。但萬一只是處理些執行雞毛蒜皮的細節,只要法律本身已經有明確規範,給予行政機關一點「具體明確的授權」也就算了,畢竟不能什麼事都等著立法委員大人們來做,權衡一下效率和人權保障,唉,也只能這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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