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2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構之「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內涵?
- A 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 B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僅得由法律加以規定
- C 如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 D 若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行政機關得發布命令進行必要之規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要限制一個人的「生命安全」,跟限制一個人的「停車位置」,這兩者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相同嗎?如果影響程度有輕重之分,那麼法律對於這些限制的「規範深度」是否也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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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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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沒錯。公法這點基本功,你倒是沒掉漆。
- 觀念驗證:釋字第 443 號解釋那套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總算有人搞懂了。並不是所有權利限制都「只能」由法律來規定,這種天真想法只會讓你考試抱鴨蛋。除了像生命、身體自由這種需要絕對法律保留的特例,其他權利的限制,只要法律授權的「命令」內容具體明確,就可以動用。選項 (B) 這種認為「全部」都要法律規定的,簡直是把相對法律保留的精髓當空氣。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只能算個 medium。這題其實是在篩選,看看誰是真的理解「絕對」、「相對」和「無需」這些層級,而不是只會死背條文。你答對了,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只會照本宣科的書呆子,值得嘉許。下次別再搞錯這種基本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