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之 1 關於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派遣勞工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給付積欠工資
- B 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 27 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亦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 C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 15 日內給付之
- D 要派單位依規定給付者,不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在勞動派遣的三角關係中,勞工實際上是在為誰提供勞務、貢獻價值?若名義上的雇主(派遣公司)擺爛不發薪水,且連政府的行政處分都無效時,為了貫徹勞工生存權的保障,法律應該要求哪一個『獲取勞動成果的受益者』出來承擔最後的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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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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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2-1 條,為了保障派遣勞工的工資債權,法律規定了「要派單位之補充給付義務」。當派遣公司欠薪,且經政府裁罰或限期命令給付卻仍未履行時,要派單位必須站出來負責支付。這能有效防止派遣公司倒閉或脫產導致勞工領不到錢,體現了勞法保護弱勢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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