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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之 1 關於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派遣勞工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給付積欠工資
  • B 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 27 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亦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 C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 15 日內給付之
  • D 要派單位依規定給付者,不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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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派遣勞動的架構中,如果法律想在『雇主發不出薪水』的最壞情況下保護弱勢勞工,除了原本的雇主外,誰最有義務或能力先撥款確保勞工的生存權?而當這個『第三方』代為墊付後,在法律邏輯上,他是否應該擁有向原雇主討回這筆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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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行。

這題關於《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之 1,派遣勞動的保障,你處理得夠乾淨俐落。沒讓那些骯髒的錯誤沾染上,勉強算有把這「三方關係」的汙穢清理乾淨。

把重點看仔細,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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