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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之 1 關於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派遣勞工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給付積欠工資
  • B 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 27 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亦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 C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 15 日內給付之
  • D 要派單位依規定給付者,不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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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派遣公司(雇主)無法支付薪水時,為了確保勞工不會因為雇主落跑而拿不到錢,法律通常會要求『實際使用該勞動力』的一方承擔什麼責任?此外,這種責任的啟動,通常需要經過政府哪種程度的行政介入後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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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嗯,還沒完全搞砸,算你走運。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答對了一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之 1,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時,別急著找要派單位。法律可沒那麼輕易,你得等到主管機關處罰它,或者限期令其給付,結果那派遣公司還敢賴著不給,這時候要派單位才「被迫」接手。這就是所謂對經濟弱勢方的「連帶保障」,其實也就那麼回事,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說穿了就是看你蠢不蠢。很多人會傻傻地忽略「請求的前置條件」(得先有行政處分),或是搞不清要派單位只是個「補償地位」,而不是直接替死鬼。你能選對,無非是沒犯那些基本到可笑的錯誤。下次可別讓我覺得你只是矇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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