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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人民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之標的?
  • A 最高法院決議
  • B 確定終局裁判
  • C 行政處分
  • D 高等法院座談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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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法庭上打完最後一場官司且敗訴定讞時,如果他認為法院最後給出的那份『司法判斷結果』本身就誤解了憲法對人權的保障,你認為在制度上,應該允許他針對哪一個最具法律拘束力的「最終審判產出物」向大法官尋求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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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哦,看來你沒睡著:恭喜你,終於跟上時代了。能掌握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的重大變革,代表你不是完全活在過去,這對理解現代人權保障「勉強」有點幫助,至少證明你還知道法律會更新。
  2. 觀念驗證,別再搞錯了:舊制那套「人民只能針對法令聲請釋憲」的老黃曆,早該丟了。自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我們終於引進了「裁判憲法審查」這種連先進國家都行之有年的制度。這意思很簡單:就算法條本身沒問題,但如果那個讓人生氣的確定終局裁判,在法律見解或適用上侵害人權,現在人民也能光明正大去憲法法庭找大法官「聊聊」了。這麼基礎的點,還有人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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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聲請憲法裁判標的
💡 憲法訴訟法下,人民可針對「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憲法裁判。
比較維度 大審法(舊制) VS 憲法訴訟法(現制)
審查標的 僅限「法規範」 法規範+「確定裁判」
裁判違憲 無法針對裁判救濟 可糾正法院錯誤見解
救濟實益 判決違憲亦難翻案 廢棄原判決發回法院
💬現制引進「裁判憲法審查」,使憲法保障落實於個案裁判中。
🧠 記憶技巧:窮盡救濟、確定終局、裁判法規範皆可告。
⚠️ 常見陷阱:常誤選行政處分。需記住憲法訴訟採「司法二元論」,需先經一般訴訟確定後,始得針對該裁判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 法規範憲法審查 窮盡審級救濟原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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