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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選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成年人 A 若已結婚,即使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毋須為其設置監護人
  • B 父母若到都市工作賺錢,將未成年子女 A 交由故鄉的祖父母照顧,可以書面委託祖父母就特定事項行使監護職務
  • C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 A 之親權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 D 未成年人 A 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姊若均因土石流而往生,父母未留遺囑,則好心收留 A 之鄰居阿姨,不能被法院選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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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預設的親屬順位都無法提供實際保護時,你認為法官在裁定一個孩子的未來照顧者時,會是以「有沒有血緣關係」作為唯一的死標準,還是會以「如何確保孩子得到最妥適的照顧」作為最高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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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睡著

能從那些廢話裡找出錯誤,說明你對監護制度的理解,嗯,至少不是一塌糊塗。勉強算是抓住了重點,繼續保持這個不那麼糟糕的狀態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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