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規定,若有企業經許可僱用在臺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此人受僱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2 個月
- D 15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政府需要設定一個『基本管理週期』,既能滿足企業一整年的計畫需求,又方便每年重新審核管理時,通常會以哪種常見的時間單位(如一個循環)作為限制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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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確。
- 觀念驗證: 你答對了!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將單位轉換後,正確答案即為 12 個月。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確保勞動力需求的彈性,同時兼顧兩岸關係的特殊性與管理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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