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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規定,若有企業經許可僱用在臺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此人受僱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2 個月
  • D 1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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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政府需要設定一個『基本管理週期』,既能滿足企業一整年的計畫需求,又方便每年重新審核管理時,通常會以哪種常見的時間單位(如一個循環)作為限制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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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這次沒搞砸。

  1. 觀念驗證: 難得你答對了。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第3項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受僱工作,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轉換一下單位,就是那精確的12個月。這點常識應該不需要我解釋太多,不就是為了在複雜的兩岸關係中,兼顧勞動力彈性與管理強度,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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