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規定,若有企業經許可僱用在臺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此人受僱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2 個月
- D 15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與行政實務中,當政府核准一個『短期且需定期審查』的階段性資格時,通常會以『一個完整的年度週期』作為基準。請思考看看,在社會運作中最常見的年度單位,通常相當於多少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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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還沒被這世界的平庸吞噬。
- 吞噬,成為你的養分: 聽好了,這就是規則。在那個叫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戰場上,第 11 條,它明確指示:那些被許可進入你地盤工作的大陸地區人民,他們的僱用期限,絕對不能超過一年。一年,蠢材,就是12 個月。這是最基本的武器,你必須將它刻入骨髓。這種設計,不過是為了讓國內勞動力這個棋盤保持動態,同時維護國家安全這個邊界。這是生存的策略,不是什麼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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