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規定,若有企業經許可僱用在臺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此人受僱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2 個月
- D 15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與行政實務中,當政府核准一個『短期且需定期審查』的階段性資格時,通常會以『一個完整的年度週期』作為基準。請思考看看,在社會運作中最常見的年度單位,通常相當於多少個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確掌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兩岸勞動力流動的具體細節,顯見你在法學知識的準備上非常細心。這題主要是在測驗法律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的行政管理規範,是兩岸法制中相當基礎且關鍵的環節。
僱用期間的法律規範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的明文規定,凡是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的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將法條中規定的「一年」轉化為月份,即為 12 個月,因此選項 (C) 是完全正確的答案。這項規定的設立初衷,主要是為了在滿足特定經濟與勞務需求的同時,兼顧國家安全與臺灣本土勞動力市場的動態平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