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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4 題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有關本條規定之「受教育」係指下列何者?
  • A 僅指憲法第 21 條所稱之國民教育
  • B 係指國民教育以外之其他階段教育
  • C 係指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所受之補習教育
  • D 係指包含碩士班教育在內之各階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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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設立「教育機會平等」的初衷,是為了讓每位國民都能依其性向發揮潛能、促進社會流動,那麼這項保障應該只侷限在早期的基礎識字階段,還是應該涵蓋個人在成長過程中所有深造學問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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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掌握了憲法的核心精神!憲法第 21 條規定的是「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但第 159 條的「受教育機會平等」範疇則廣闊得多。根據大法官釋憲精神(如釋字第 626 號),這項平等權保障的是各階段教育,確保國民在追求更高學問(如碩博士)時,不因社會地位或身分受不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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