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立法機關得基於下列何者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管收措施,以貫徹人民法定義務之履行?
- A 社會之治安
- B 金融之秩序
- C 重大之公益
- D 經濟之發展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允許政府採取「限制身體自由」這麼激烈的手段,來強迫一個人履行原本只是「金錢給付」的義務時,你認為這種手段背後所追求的,應該只是為了滿足小眾的需求,還是必須具備某種「攸關大眾福祉、更高層次」的理由,才能在人權天平上取得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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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你答對了!根據釋字第 588 號解釋,管收(限制人民身體自由)雖然是極為嚴厲的手段,但其目的是為了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大法官認為,為了貫徹公法義務之履行,以維護重大之公益,在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前提下,這種限制是具備憲法正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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