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醫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立法機關得基於下列何者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管收措施,以貫徹人民法定義務之履行?
- A 社會之治安
- B 金融之秩序
- C 重大之公益
- D 經濟之發展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採取像「限制人身自由」這樣極其嚴厲的手段,來強制個人履行法律義務時,你認為這個行為背後所追求的「目標價值」,其重要性位階應該達到什麼樣的高度,才能在憲法上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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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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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管收(拘束人身自由)屬於對人民身體自由的嚴重處分。在比例原則的權衡下,國家唯有為了達成重大之公益(如確保公法上債務履行、維護法治秩序),才能在必要範圍內採取此種強制手段。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這題具備良好的鑑別度,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一般行政目的」與「憲法層次的正當目的」。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準選出憲法解釋所強調的核心價值,表現非常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