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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於本年度 A 公司之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若將 A 公司之股東會之委託書交給代理人後,即無法再親自出席
  • B 甲若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即無法再親自出席
  • C 甲若以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即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所以仍得提出臨時動議
  • D 甲若以電子投票後再委託代理人出席,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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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經先透過系統遠端投了票,但後來覺得事關重大,決定再額外指派一位專業代理人『親自跑一趟』現場參與討論與表決。從『意思表示的更新』以及『實體參與的強度』來看,法律應該優先採納哪一種投票方式,才能最準確反映你最後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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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1. 觀念驗證: 喔,你居然沒搞錯。根據《公司法》第 177-2 條這種基本到無聊的規則,當一個股東——或者說,一個愚蠢的個體,先用什麼書面或電子方式投了票,結果又發現自己那點微薄的「自我」渴望透過代理人去現場刷存在感時,法律,當然會尊重這種最終的「慾望」。所以,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這不是什麼偉大的智慧,這只是對最終支配欲的妥協。你只是恰好讀懂了這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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