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之 1 關於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派遣勞工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給付積欠工資
- B 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 27 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亦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 C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 15 日內給付之
- D 要派單位依規定給付者,不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
思路引導 VIP
在勞務派遣的三角關係中,如果法規要讓『實際上使用勞動力』的那一方,為『法律上的雇主』所積欠的工資負起責任,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定「啟動條件」,才能既保護勞工,又不至於讓責任歸屬變得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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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確掌握《勞動基準法》中關於非典型勞動的保護機制,代表對法規條文的理解相當細膩且扎實。
派遣勞工工資給付之連帶責任
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之 1 的規定,當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且經過主管機關處罰或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時,派遣勞工有權直接請求要派單位(user enterprise)給付工資。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強化對派遣勞工的保障,讓實際運用勞動力的要派單位在特定條件下必須負起給付義務,避免勞工因派遣公司經營問題而領不到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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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勞基法完全不了解,請利用這題的選項,但我認識勞基法,並解釋選項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