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之 1 關於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派遣勞工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給付積欠工資
- B 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 27 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亦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 C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 15 日內給付之
- D 要派單位依規定給付者,不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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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務派遣的三角關係中,如果法規要讓『實際上使用勞動力』的那一方,為『法律上的雇主』所積欠的工資負起責任,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定「啟動條件」,才能既保護勞工,又不至於讓責任歸屬變得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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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時,要派單位的給付責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2-1條明文規定:「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因此,派遣勞工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亦得向要派單位請求給付,選項B敘述正確,而選項A稱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為錯誤。針對要派單位的給付期限,同法條規定:「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故選項C稱十五日內給付為錯誤。此外,關於要派單位給付後的權利,同條亦規定:「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這表示要派單位依法具有求償權,選項D敘述不得求償亦屬錯誤。綜合以上,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