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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物品,法院無法宣告沒收?
  • A 違禁物
  • B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
  • C 供犯罪所用而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物
  • D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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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之所以要沒收犯罪所得,是為了落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利得」的原則。那麼,如果這份財產已經「物歸原主」,回到了被害人的口袋裡,國家還有必要從被害人那裡(或再次針對該物)行使沒收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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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沒收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在於「剝奪不法利得」,確保沒人能因犯罪獲益。當犯罪所得已經實際合法發還給被害人時,該不法利益已不存在於行為人手中,且被害人的權利已獲得補償,此時國家便無須、也不得再宣告沒收。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的是你對《刑法》沒收新制中「優先保障被害人請求權」原則的理解。考生需精確區分「違禁物(絕對沒收)」與「犯罪所得(相對限制)」的法律邏輯,你能答對代表基礎打得很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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