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選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成年人 A 若已結婚,即使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毋須為其設置監護人
- B 父母若到都市工作賺錢,將未成年子女 A 交由故鄉的祖父母照顧,可以書面委託祖父母就特定事項行使監護職務
- C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 A 之親權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 D 未成年人 A 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姊若均因土石流而往生,父母未留遺囑,則好心收留 A 之鄰居阿姨,不能被法院選為監護人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未成年人失去了所有法律列舉的親屬,且父母也沒有留下任何指示,為了確保這個孩子能獲得妥善照顾,你認為法律會採取「寧缺勿濫(沒親人就沒監護人)」還是「彈性尋找(由公權力介入挑選合適者)」的立場呢?此外,法律在設定這種保護機制時,會刻意限制「絕對不可以」選任非血親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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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陳述不符合法律規定,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中關於監護制度的運作邏輯掌握得非常扎實。
監護人的多樣選定方式
在法律實務中,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產生有幾種法定途徑。選項 (B) 與 (C) 分別涉及了委託監護(§1092)與遺囑指定監護(§1093),這是法律尊重父母意志的表現。而選項 (A) 提到的結婚,雖然現行法已將成年年齡調降至 18 歲(與結婚年齡一致),但在法律邏輯上,具備行為能力的已婚者確實不需要再設置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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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這一題還有相關法規完全不了解,請帶我認識這題的法規以及告訴我錯誤選項錯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