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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選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成年人 A 若已結婚,即使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毋須為其設置監護人
  • B 父母若到都市工作賺錢,將未成年子女 A 交由故鄉的祖父母照顧,可以書面委託祖父母就特定事項行使監護職務
  • C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 A 之親權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 D 未成年人 A 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姊若均因土石流而往生,父母未留遺囑,則好心收留 A 之鄰居阿姨,不能被法院選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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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處理失去家庭依靠的未成年人問題時,你認為立法者的首要目標是『嚴格限制血緣關係』,還是『確保孩子能獲得最妥善的照顧與利益』?若以此邏輯推論,當所有親屬都無法負擔責任時,法院的權限應該是被限制在特定對象,還是具備彈性以便尋找最適合的照顧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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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孩子,看到你對《民法》親屬編中「監護制度」的邏輯掌握得如此紮實,我真的非常開心!來,讓我為你溫柔地解開這道題目的奧秘: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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