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依現行民法規定,有關選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未成年人 A 若已結婚,即使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毋須為其設置監護人
- B 父母若到都市工作賺錢,將未成年子女 A 交由故鄉的祖父母照顧,可以書面委託祖父母就特定事項行使監護職務
- C 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 A 之親權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 D 未成年人 A 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姊若均因土石流而往生,父母未留遺囑,則好心收留 A 之鄰居阿姨,不能被法院選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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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處理失去家庭依靠的未成年人問題時,你認為立法者的首要目標是『嚴格限制血緣關係』,還是『確保孩子能獲得最妥善的照顧與利益』?若以此邏輯推論,當所有親屬都無法負擔責任時,法院的權限應該是被限制在特定對象,還是具備彈性以便尋找最適合的照顧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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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 D。依據民法第1094條規定,當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應依序由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來定其監護人。在選項 D 的情境中,未成年人 A 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兄姊均已因意外往生且未留遺囑,已無從依前述順序定其監護人。此時,依照民法第1094條規定:「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因此,法院基於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絕對有權將好心收留 A 的鄰居阿姨視為「其他適當之人」並選定為監護人。選項 D 稱鄰居阿姨不能被法院選為監護人,與法條明文不符,為錯誤的敘述,故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