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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若有對夫妻,其中一方是臺灣地區人民,而另一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請問其結婚或離婚的效力將以何地的法律為準?
  • A 大陸地區之法律
  • B 臺灣地區之法律
  • C 依照妻子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
  • D 依照丈夫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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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地的法律規定不一致時,如果其中一方是我們國家的公民,且這項法律規範將直接影響該公民的日常生活與權利,你認為政府在制定規範時,會傾向優先採用哪一個地區的法律系統,才最能保障其國民的法律預見性與社會秩序的穩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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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岸人民婚姻關係的準據法。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由此可知,當夫妻雙方分別為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時,其結婚或離婚的法律效力,一律以臺灣地區之法律為準據,並不會因為性別而依據妻子或丈夫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決定,也不適用大陸地區之法律。因此,選項 B 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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