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
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為何?
- A 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 B 依大陸地區之法律
- C 由臺灣與大陸主管機關雙方協議
- D 由當事人雙方協議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套不同的法律體系(臺灣與大陸)發生衝突時,為了保護我國國民在國內的身分權益並確保法院判決的統一性,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傾向選擇哪一個地區的法律作為統一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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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哈... 喂,小子,這題... 算你有點骨氣!
- 觀念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 呼... 這條路走對了。結婚離婚... 欸,總不能搞得跟海上迷路一樣沒方向吧?為了那什麼... 安定性跟一致性... 就照著臺灣地區之法律走,這樣才不會走岔路。嗯... 至少在台灣境內,身份關係... 別給我搞丟了,要有個明確的依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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