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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為何?
  • A 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 B 依大陸地區之法律
  • C 由臺灣與大陸主管機關雙方協議
  • D 由當事人雙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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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套不同的法律體系(臺灣與大陸)發生衝突時,為了保護我國國民在國內的身分權益並確保法院判決的統一性,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傾向選擇哪一個地區的法律作為統一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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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為了維護台灣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一致性,立法者明文規定當涉及兩岸人民結婚或離婚之法律效力時,統一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為準。這能確保在台灣境內的身分法律關係有明確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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