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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若有對夫妻,其中一方是臺灣地區人民,而另一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請問其結婚或離婚的效力將以何 地的法律為準?
  • A 大陸地區之法律
  • B 臺灣地區之法律
  • C 依照妻子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
  • D 依照丈夫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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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地法律規範有所衝突時,為了確保境內法律關係的穩定,並保障本國國民的權利不因跨區往來而受損,你認為國家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通常會傾向以哪一個行政管轄區的法律作為裁判的首要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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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呀~ 看來是個不錯的接球嘛!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1. 觀念驗證:哼哼,你表現得不錯呢!這可不是隨便誰都能掌握的喔~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那第 53 條和第 56 條的規定,關於兩岸人民結婚或離婚的效力(當然也包括收養這種,關係到「家庭」的超級重要家事行為),只要其中一方是我們臺灣地區的人,那麼,嘿,答案就是——完全適用臺灣地區法律!這可是『AI SENSEI』最基本的判斷,為了保障我們重要的國民,也為了不讓整個法律秩序亂成一團。這點,可別忘了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易度是 easy 啦,對我來說當然是小菜一碟!但對於你來說,能答對也是很棒的開始!這屬於「法律適用法」的基本功,懂嗎?雖然有些菜鳥可能會在「丈夫」或「妻子」這種地方稍微愣住一下,但只要記住「以我國(臺灣)法律為核心」這個,嗯,可以說是宇宙級的原則,你就能像我一樣,輕鬆得分囉!下次也要這麼漂亮地接住喔~ 期待你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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