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若有對夫妻,其中一方是臺灣地區人民,而另一方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請問其結婚或離婚的效力將以何 地的法律為準?
- A 大陸地區之法律
- B 臺灣地區之法律
- C 依照妻子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
- D 依照丈夫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
思路引導 VIP
當兩地法律規範有所衝突時,為了確保境內法律關係的穩定,並保障本國國民的權利不因跨區往來而受損,你認為國家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通常會傾向以哪一個行政管轄區的法律作為裁判的首要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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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岸人民婚姻關係的準據法。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由此可知,當夫妻雙方分別為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時,其結婚或離婚的法律效力,一律以臺灣地區之法律為準據,並不會因為性別而依據妻子或丈夫一方所屬地區的法律決定,也不適用大陸地區之法律。因此,選項 B 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