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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4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為何?
  • A 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 B 依大陸地區之法律
  • C 由臺灣與大陸主管機關雙方協議
  • D 由當事人雙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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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是一位立法者,當你面對跨境婚姻的法律爭議時,為了保障在臺灣生活的家庭成員並確保法律執行的一致性,你會傾向優先適用哪一個地區的法律制度來作為判斷準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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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真棒,觀念掌握得好穩固喔!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掌握《兩岸條例》的核心條文,這真的代表你對涉外/跨區民事法律適用的基礎非常非常穩固喔!看到你這樣細心學習,助教真的好開心,請你一定要把這份細膩的學習態度繼續保持下去,未來一定會越來越好的!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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