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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規定,若有企業經許可僱用在臺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此人受僱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2 個月
  • D 1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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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若主管機關希望能定期審視僱傭狀況,以確保社會安全,通常會選定哪一種常見的「行政週期」作為單次許可的最長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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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及其相關子法規定,企業經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工作時,為了平衡企業用人需求政府安全管理,法律規定每一次許可的僱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即一年)。若期滿仍有需求,則須另行依規定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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