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規定,若有企業經許可僱用在臺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此人受僱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2 個月
- D 15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若主管機關希望能定期審視僱傭狀況,以確保社會安全,通常會選定哪一種常見的「行政週期」作為單次許可的最長限期?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常識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及其相關子法規定,企業經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工作時,為了平衡企業用人需求與政府安全管理,法律規定每一次許可的僱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即一年)。若期滿仍有需求,則須另行依規定申請展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