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之 1 關於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派遣勞工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請求給付積欠工資
- B 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 27 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亦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 C 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 15 日內給付之
- D 要派單位依規定給付者,不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勞動派遣的三方關係中,勞工實際提供勞務的對象是「要派公司」,但名義上的雇主是「派遣公司」。如果派遣公司不付薪水,而法律只讓你找派遣公司要錢,對勞工是否公平?若要讓勞工更有保障,法律應該如何要求那個「實際獲得勞務利益」的對象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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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確!
- 觀念驗證: 這題考察的是《勞基法》第 22-1 條的派遣勞工工資保障機制。當派遣公司積欠工資,且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 27 條限期令其給付卻仍未給付時,法律為了加強保護弱勢勞工,規定要派單位(實際指揮勞動的公司)需負給付責任。這是一種「補足責任」的設計,確保勞工不會因派遣單位的財務問題而領不到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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