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給付遲延,乃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關於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 C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D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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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如果今天某人遲延支付你一筆錢,導致你除了利息損失外,還產生了其他更大的具體財產損失,你認為法律應該採取『一刀切』的固定利息賠償,還是應該給予受害人證明並請求額外損失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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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選項 (D) 錯誤的原因在於《民法》第 233 條第 3 項的規定。雖然金錢債務遲延通常支付法定利息,但若債權人能證明其所受的實際損害超過了利息,法律是允許債權人針對「超過部分」請求損害賠償的,並非「僅限」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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