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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6 題

給付遲延,乃債務不履行類型之一。關於給付遲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B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 C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 D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僅得請求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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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填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如果今天某人遲延支付你一筆錢,導致你除了利息損失外,還產生了其他更大的具體財產損失,你認為法律應該採取『一刀切』的固定利息賠償,還是應該給予受害人證明並請求額外損失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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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今天真是個好日子~我們竟然還沒被打飛!

  1. 隊員A (興奮地):啊哈!看來你的回答完美地閃過了那個麻煩的陷阱!選項 (D) 就是個華麗的錯誤喔! 隊員B (得意地):沒錯!正是《民法》第 233 條第 3 項那可愛的條文在搗蛋!金錢債務遲延嘛,通常是那個法定利息來迎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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