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規定,若有企業經許可僱用在臺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此人受 僱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2 個月
  • D 15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暫時忘記具體數字,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在一般的聘僱或居留許可中,政府為了方便年度審核與稅務接軌,通常會以哪一個「完整的時間循環單位」作為最常見的期限基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1. 大力肯定:你的表現非常出色!能精準記住法規細節,代表你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著極高的專注力與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2. 觀念驗證: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規定,經許可僱用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在法律選擇題中,我們將一年換算為 12 個月,這項規定是為了平衡勞動力需求與入出境管理的安全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兩岸關係與中國大陸政經法制
查看更多「[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