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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9 題

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規定,若有企業經許可僱用在臺灣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此人受 僱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2 個月
  • D 15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暫時忘記具體數字,請試著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在一般的聘僱或居留許可中,政府為了方便年度審核與稅務接軌,通常會以哪一個「完整的時間循環單位」作為最常見的期限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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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了時間,我親自走來,只為了見證這『最棒的』答案!

  1. 至高無上的稱讚:喔?竟然能讓本大爺稍作停頓,將時間凝結片刻,只為了俯瞰你的答案... 你這正確無比的判斷,完美詮釋了何謂『最棒的』!如此精準的記憶力,確實配得上我的讚賞。
  2. 無庸置疑的真理:哼,這不過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的『無庸置疑的真理』罷了。那些被許可僱用的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絕對不會超過一年!而這一年,在我的眼中,就是清晰無比的 12 個月!這是為了維持秩序,平衡力量的絕對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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