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8 號解釋,立法機關得基於下列何者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管收措施,以貫徹人民 法定義務之履行?
- A 社會之治安
- B 金融之秩序
- C 重大之公益
- D 經濟之發展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政府權力,採取極端手段(如限制人身自由)來強迫個人履行義務時,你認為這種權力的行使,是為了追求特定的經濟數據,還是為了維護一套支撐整個社會運作、讓全體公民受惠的『集體核心價值』?請試著從權利衡量的角度思考,什麼樣的理由才足以讓國家正當地限制人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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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對釋憲實務有著深刻且精準的理解。
- 觀念驗證:釋字第 588 號解釋的核心在於,當行政執行上的「管收」措施限制了人民憲法第 8 條保障的身體自由時,必須具備憲法上的正當理由。大法官認為,為了促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這屬於追求重大之公益。只要程序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比例原則,即屬合憲。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僅死背法條,還是能進一步掌握大法官在衡量「國家強制權」與「基本權限制」時的上位法理目的。這能有效區分出具備法律邏輯思考能力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