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1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種物品,法院無法宣告沒收?
- A 違禁物
- B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
- C 供犯罪所用而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物
- D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沒收犯罪所得」的終極目的是為了讓「不法利益回歸正常狀態」。那麼,如果這件物品已經由司法程序物歸原主(被害人)了,國家還有必要將其收歸國庫嗎?這時「沒收」與「保護被害人財產」這兩個目標,哪一個應該優先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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